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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通訊員陳桂英 近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隆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易某等10名少年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緩刑三年不等的二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來,南百二級公路隆安縣那桐鎮路段方村橋施工封路,致使過往車輛改行隆武公路,因道路狹小,且坑窪不平,致使過往車輛行駛速度緩慢。見此,易某糾集黃某某、盧某某、鄧某某等九名少年多次於夜晚在該路段,搬起石頭攔在公路上,迫使過往車輛停車後,被告人手持磚頭、砍刀爬上駕駛室逼迫司機交錢財。如有司機不給錢的,被告人就用手中的磚頭、砍刀猛砸車頭等。僅2013年8月至10月,10名少年搶劫團夥共作案4起,搶劫數額達6960元。  (原標題:搬石攔路 10少年結夥搶劫齊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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